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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省委教育工委2016年4月13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6-05-27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根据职责和权限,依纪依法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聚焦主业原则,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条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注重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坚持全程监督原则,着重强化对业务监管者(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落实)的监督。    

   第七条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着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三章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九条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对执行党的纪律、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深化作风监督。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纠正“四风’’情况进行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抓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第十一条强化履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贵的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对党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十三条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第十四条承办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章监督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召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协助党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会议,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纪委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列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德述廉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监察处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校(院)长办公会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通报、沟通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通报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委书记应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党委书记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前向纪委通报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工作情况,纪委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督促指导学校及下属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提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内容包括干部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住房、车辆、证券股票、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以及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信访举报、上交礼品登记、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十九条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访处理。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涉及省管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按规定及时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机构。办理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协办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健全和落实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排查和集中菅理、报告制度。  

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为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信访谈话等方式,向本人和有关组织了解核实。  

第二十一条查办案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对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启动高校办案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开展问责。结合专项治理、信访处理和查办案件,对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本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谈话、诫勉。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以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形式,与学校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发现学校管理的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经学校纪委、监察处研究,由学校纪检监察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按规定程序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统一归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督促学校执行上级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有美人员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重要情况报告。按规定及时以专题报告或重要信息等形式向上级纪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三)对拟提任的省管领导干部人选作出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四)接到反映学校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其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学校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五)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廉情报告。每年年初,应向上级纪委递交学校党委上一年度廉情报告。廉情报告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根据要求,督促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廉情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重要情况建议。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向上级纪委或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求发函给学校领导班子或其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委托学校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其他需要由上级纪委或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机构协调的问题或建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或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