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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纪委收
地址:宁波江北区
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宁波工程学院233办公室
日常监督职责:
1.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推进“清廉宁工”建设,监督检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定期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了解掌握学校政治生态建设总体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4.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浙江省“36条办法”情况,坚持从严正风肃纪,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5.推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及时向学校党委通报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7.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及相应主管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纪检职责:
1.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本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提高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实效。
2.按照管理权限立案审查本校所属党员的违犯党纪案件,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违犯党纪案件,事先向上级纪委监委、相应主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由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相应主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立案审查。对上述党员作出处分前,事先向上级纪委监委、相应主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3.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本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
4.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学校下属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5.加强对二级学院(单位)纪检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三个为主”要求,指导、检查、督促所属二级学院(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职责,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6.协助配合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监察职责:
1.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对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调查或与市纪委市监委联合调查。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5.根据监督、调查、处置情况,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