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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甬教党〔2013〕20号)

发布时间:2014-12-23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高等院校的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高等院校所属、所办、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实行3年轮审一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凡离必审”。

第六条 实行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实行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由纪检、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宁波市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分管领导牵头和统筹联席会议的各项工作,成员由市教育局监审、计财、组织、人事、督导、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于市教育局监察审计室。

第九条  宁波市教育局监察审计室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市教育局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高等院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本院校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和经济责任履行轨迹为主线,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行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本学校、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高等院校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岗位职责和岗位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和部门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高等院校所属、所办、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查阅有关资料,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举措,确定审计重点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执。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提高审计公信力。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经济责任履行的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遵循“客观评价、重点评价、谨慎评价”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种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制度。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其所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具体措施及结果、整改工作完成时间、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当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进行审计整改监督和跟踪检查,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问效问责机制。

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书面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联席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宁波市教委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宁波市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甬教委党委〔20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