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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180号)

发布时间:2014-10-31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第四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推进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五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产权转移、资产处置的核准和经费预算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处置等。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要全面厘清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情况,填表造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分析和汇总,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权属和数(质)量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集中办公区内各单位的所有办公用房权属按规定程序统一转移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尚未登记的,现产权单位须完成初始登记。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外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暂由各使用部门申请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经商市财政局,分批分期逐步将产权转移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九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包括拆除、转让、抵押、担保等)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由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市发改委受理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后,需对资金来源、办公用房布局调剂分别征询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第十一条  坚决终止违反规定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没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参与验收。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方案提出办公用房使用申请,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特殊业务用房的配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使用核定的办公用房,定期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集中办公区内的单位应当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建设立项批复中明确另行处置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解决的,须按标准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因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十九条 超过配备标准和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移交市杌关事务管理局;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要恢复原状。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租赁材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以及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现有办公用房的以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机关标准使用,公益二类实行有偿使用,其他企事业单位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租用。

第二十一 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办公使用的房屋,不断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房屋部位和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秩序、会议、停车等公共性服务。具体服务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外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使用单位按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的选聘,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集中办公区外办公用房的物业招标文件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招标物业委托合同须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要做好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监管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办公用房管理作为设、述职述廉内容并接受评议,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办公用房监督检查制度。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市监察局要及时查处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期通报制度。重点就市级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披露,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各县(市)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9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