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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与校舍维修管理细则(2011年6月3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4-10-30   来源: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学校(含直属单位,下同)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程序,完善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投资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当前国家有关基建法规、制度,并结合教育基建的特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1.直属学校利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实施基本建设或维修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指各类新建、迁建、改()建工程和各类房屋修缮工程、小型的土木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项目实行代建、监理制,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招标或议标产生。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项目规划(计划)编报,具体协调相关部门,指挥、督促监理、代建单位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前期报批、合同洽谈、施工管理、预()算编报、产权办理等。

  3.教育局负责项目规划(计划)审核及下达,工程结()算及资金使用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进行调控、指导和监管。具体职能处室为计划财务处。

  二、建设资金补助

  4.凡列入教育局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迁建、改()建工程,其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解决。

  5.学校校舍及校园附属设施连续使用10年以上,须进行大修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解决。

  6.学校塑胶跑道使用8年、塑胶篮()球场使用5年以上须翻修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解决。

  7.经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正常办学规模以外承担的教学扩班任务、学校的危房改造和各类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损坏的维修项目,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解决。

  8.学校日常维修项目由学校利用修购资金统筹解决,教育局予以监督和检查。

  三、规划编制和管理

  9.学校应根据教育局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依据国家颁发的校舍建设标准负责制订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坚持“立足长远、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10.学校总体规划须报教育局,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11.批准的学校总体规划作为法定文件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而确需调整,应履行重新报批程序。

  四、建设计划与审批

  12.符合市财政性教育经费补助的项目,学校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教育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并上报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基建或维修项目现状、要求实施内容、实施完成后达到的目的、经费概算及来源,同时应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

  13.教育局由计划财务处牵头,本着“通盘考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学校建设、维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14.基本建设项目须申请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立项申请由教育局负责。需新征用地的项目,由学校负责在立项申请以前完成向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

  15.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学校组织起草,计划财务处指导,并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后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

  16.教育用地由学校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立项批文,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征用手续,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管部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7.学校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手续的准备工作,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前向城建部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勘察与设计管理

  18.依据立项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功能布局。确定项目总平布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和使用功能等。建设方案的确定和投资概算须专家会审和局主要领导的认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会审由学校组织,邀请相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并报计划财务处和局分管领导审定。

  六、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19.凡项目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含列入施工总承包的设立暂估价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代建单位选择;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30万元)的维修工程,纳入市政府采购管理渠道。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维修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模式,由学校进行招投标管理,教育局实施监督。

  20.纳入公共资源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学校应委托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文件应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2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活动,须邀请公证和教育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

  22.各类合同由学校负责起草和签订,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不得背离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前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查备案。

  七、质量与安全管理

  23.项目管理实行业主终身负责制。学校建设工程必须成立由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建设管理班子,并指派责任心强,熟悉工程技术的人员12名作为该项目联系人,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处理相关协调工作。

  24.基建工程及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项目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须实行全过程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对监理的工程出具监理报告。

  25.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期间,要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26.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和验收。按基本建设程序,由代建和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质监、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竣工等进行验收,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送审,学校督促代建、施工单位对验收意见的限期整改。教育局将予以相关技术指导、程序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检。

  27.学校应监督代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把好建筑材料的选用。建筑材料质量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所有进场材料均需出具进料单,核对材料型号、品牌、数量、质保证书和复验证明。督促代建和监理单位指派专人对材料的复验进行旁站。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28.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制度。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同时积极支持施工企业“创优、创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未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未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的,经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通过合格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本程序、要求。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项目部的上级法定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组成相关专业(均有上述单位验收人员参加)验收小组开展验收检查,验收意见(或结论)由各专业小组充分讨论后形成,竣工验收必须邀请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人员到场监管;综合验收是指单体工程,分项工程,各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对口验收(如市政道路、绿化园林、建筑小品、消防设施、环卫、给水、排水、燃气外网管线等),对口验收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并组织,对口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立项报批部门(重点工程报重点处)申报竣工综合验收。维修工程必须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29.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执行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装修工程为2;塑胶跑道使用8年,塑胶篮()球场使用5年。

  八、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30.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项目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难以提前包干的大宗无价材料、特殊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等,根据扩初批准和施工图预算拟订的标准和最高限价,由学校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在结算中调整。

  31.参与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审定的施工图纸、工程质量、装饰(装修)标准等进行管理,一般不作变更。在总投资不超的前提下,确因使用功能或装修、设计需做调整或变更的,单项变更金额低于5万元的,由学校审批后实施;单项变更金额5-20万元的,由学校负责填报“宁波市教育局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详见附表),报教育局计财处批准后实施;单项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计财处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00万以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内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中不予列入项目投资,并追究变更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2.基建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为依据,结合相关会审纪要、变更联系单等文件,由学校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自审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基建工程及大修项目尚需报市造价管理处或审计局审定。

  3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按照《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组织编制。教育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局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依据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全部项目资金结算,上报登记国有固定资产。

  34.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依据年度预算、合同及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相关单位,其中学校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的10%。学校须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以报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暂时留押的质量保修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根据保修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该项保修金可返还给保修金留押单位。

  九、校舍维修、档案及产权管理

  36.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应加强校舍设施和设备日常使用的管理与维护,鼓励学校积极使用修购资金,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及时给予修复、更换,以保证设施、设备正常发挥作用。学生数2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当年度使用修购资金30万以内、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当年度使用修购资金20万以内、学生数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和直属单位当年度使用修购资金10万以内,由学校自行列入年度预算。当年度使用修购资金超过上述额度的,须在11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批下一年度使用计划(全额),经同意后再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37.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门人员,落实分工和责任,组成管理网络,定期检查和调整。

  38.项目建设开始,学校就应重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发现遗失或遗漏要及时补齐。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二个月内,要及时归类、汇总,应有2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和施工图纸学校存档,退还各类押金,同时督促代建单位将完整的竣工资料1套报送市档案馆,另1套报校安办存档。

  39.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办妥相关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未办结,建设资料未归档前,将不被批准竣工决算,亦不得全额拨付代建管理费。

  十、学校(单位)领导人员办公用房面积规定

  40.根据学校办公用房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均包含在办公用房总面积指标内,为相对统一学校(单位)领导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校级正职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校级副职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其他行政人员仍执行学校办公用房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

  41.项目实施前,教育局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内容包括:工程投资包干,建设内容、标准、质量,建设期限和廉政建设等。建立保廉长效机制。对项目管理中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学校应注重加强对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护教育。保护建筑物整洁、安全、美观。建立校舍结构安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修制度,发现隐患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师生安全。

  43.本细则如遇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予以调整。由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