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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7号)

发布时间:2014-05-16   来源:   阅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波市财政局

2014421

 

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和中央、省会议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管理遵循分类核定、总额控制、勤俭节约、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等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在定额内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类会议     200     120       8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的分类及审批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执行。

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两会”和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一类会议开支标准,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省和区域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二类会议开支标准执行。除上述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开支标准执行。

会期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召开的会议,市直部门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一类会议,以及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三类及其他业务会议的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自行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行政会议中心和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内部会议设施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借助中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网络选择,也可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承接条件的会议地点,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减少会议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总量,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严格按批准的会议费预算执行。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制。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及会议费预算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会议审批单、经费预算、实际开支和有关凭证入账。对未经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会议费预算、决算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费用开支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市本级重大活动范围的会议,要按照《关于加强重大活动专项经费预算决算管理(试行)的通知》(甬财政行〔2011236号)规定,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费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及会议费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会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在市级会议费标准以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