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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

发布时间:2014-02-27   来源:   阅读: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不得“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及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审批程序。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

        ()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2天。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l天。

        五、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饭店召开。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饭店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允许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六、会议经费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批。

        ()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批。该类经费在省委或省政府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0831起实施。原有会议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人大、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