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政策法规

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

发布时间:2013-10-29   来源:   阅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98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92

 

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根据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贯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及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廉洁和高效。

(三)阶段性目标: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工程领域腐败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10个方面45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责任单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2.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坚决防止把关不严、随意变更、简化程序甚至玩忽职守等行为。

3.加强对对口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对口援建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有对口支援任务的省级有关单位、11个市及29个县(市、区)对口援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全省开展对对口援建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4.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的增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5.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6.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充分运用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的严格监管。

  7.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决策过错追究制度。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公开招标。

2.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行业标准文件的实施。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5.整合利用好省、市、县(市、区)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源,逐步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6.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7.发挥招标投标厅局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8.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注意发现和查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农民权益。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图集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112009331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规划变更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查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6.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建设和工法推广应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电监会杭州监管办。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生产安全隐患严重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减少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强对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严肃查处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电监会杭州监管办。

(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物资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监管薄弱,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和服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工程采购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物资和工程监理、设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监管,强化采购信息发布、文件备案和资金支付管理。

2.加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严肃查处工程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规采购、盲目采购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八)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方式、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九)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各界关注和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及时发现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超工期、超投资、超概算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前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策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审计工作系统。

2.运用跟踪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建设管理,健全快速纠错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对社会性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检查,依法查处社会中介审计执业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相关工程的审计质量。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法制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省直各有关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省直各有关牵头单位、各市工作方案于2009915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5月底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