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计[2002]5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归口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效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文件,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设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本建设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建设高品位、现代化大学校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应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编制校园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报省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六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送省计委审批。
2.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投资完成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各类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剩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资金承诺书。
4.在申报下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需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请宽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和建议。省级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 自筹基建计划经省教育厅综合平衡,报省计委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立项批复和当年基建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及十时秒年个 的设计单位进行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总投资栽5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计委审批。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率;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 工程招标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被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需按《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施工建设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除政策性材价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5%以内浮动。投资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学校必须向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概算批复渠道上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否则,超出的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厂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基建人员的积极性,省教育厅对每年获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近二年承建的教育项目获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参加教育工程招投标时优先考虑。
3.为提高投资效益,提倡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单位可要求与省教育厅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各类合同在执行终止日前,合同款的支付不得超过95%。
5.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6.建设单位应与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的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国拨资金的拨款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育厅按照当年的基建计划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量、项目的建设进度、自筹、资金的到位数等分期核拨。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将不定期到各建设单位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必须设有专门的基建总帐,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3.建设单位每年年终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省教育厅审核总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4.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结算,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三条 其他
1.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高校基建工程进行评估。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下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停止基建任务等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学校基建工作顺利开展。
2. 高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发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厅直属单位和其他高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