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纪委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教育局,备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中共宁波市纪委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宁波市纪委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12年3月31日
中共宁波市纪委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教育局 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组织、党员,政府机关、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教育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乱收费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决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严肃追究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固、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三)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
(四)向学校强铡或者变相强制推销高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
(五)对所属单位和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第五条 各级政府、备有关部}]及其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裁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用予平衡财政预算的;
(二)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的;
(三)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各种津补贴等项开支的;
(四)有其他裁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
(四)违反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五)代收费不按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多收不退的;
(六)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的;
(七)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第七条 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以“占坑班”或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
(二)采取强制手段搭售教辅资料、学习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以各释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降低标准录取学垒并乱收费的;
(二)以调转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第九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追责: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规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自查自纠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4隋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稳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或对举报乱收费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其他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甬教监审[2005]26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