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0〕7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浙教计〔2010〕15号)规定,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住宿费,自2010年春季开始,全面予以免除。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 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0〕38号)规定执行。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择校费实行一次性收取。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高校学分制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规定执行。民办高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助、奖、贷资助体系,确保各项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三、不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规定,对省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弥补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不断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确保教育重点投入。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实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和“领雁工程”、“农远工程”、职教“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力争做到用于教育方面的资金早谋划、早落实、早安排。
四、加强学校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可以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上述票据只能用于学校代收费,不能用于收取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严禁学校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具体使用范围严格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