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2〕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规定,现将《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我省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收费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之后,设立、取消、停(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国家和省规定取消或停(免)征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收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各部门应在《收费目录》公布的范围内,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加强收费公示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