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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2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条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制定并有效运用内审工作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内部审计准则。

第二章   质量控制原则

第六条  系统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当是全体审计人员参加的,并贯串于整个内部审计工作过程。

第七条    重点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当在进行全过程和全员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八条  可行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当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并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质量控制的方式、方法必须合理有效。

第九条  经济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不仅要考虑因质量控制所产生的效益,还要考虑因采取各种控制措施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与耗费,效益应大于开支与耗费。

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内部审计的业务规模、范围和特点;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及构成;

(四)经济性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严守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认真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规范委托审计业务程序,保证委托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向经验丰富、判断力强的有关专家咨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和对象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审计人员,以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业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并根据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及专长安排审计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审计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由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要求,积极利用外部力量,建立评价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并运用审计质量标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以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复审、审计申诉及审计档案等各个环节。

第三十条  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评价内控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并编制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召开全体审计人员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在审计意见和建议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单位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须报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