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责〔2016〕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中层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全面落实轮审工作。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统筹安排,按年实施,在三至五年时间内完成一轮审计,形成常态化的审计工作机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时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坚持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任期满三年应当审计一次;担任现职岗位一年以上的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未进行审计或距离任期内上次审计超过一年的,离任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分管干部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校组织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学校审计部门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学校应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和改革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规划(计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重点领域。一是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包括公务接待、会议、培训、调研、差旅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二是单位切块经费、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相关的科研经费等使用与管理情况。三是单位安排或组织的装饰修缮等项目的管理情况。四是学生资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学生活动等经费的管理情况。
(六)仪器设备等各类物资采购和相关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情况;
(七)合作办学或对外合作等有关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收入管理情况;
(八)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督查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职能处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规划(计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重点领域;
(六)对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 学校授权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校内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负责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组织部门也可直接向审计部门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 进行审前调查;
(二)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 下达审计通知书;
(四)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 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 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公开发布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期限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前,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范围、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管理的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提交联席会议其他组成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30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和组织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和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和问效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在接受审计过程中,有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部门在制止其违纪、违法的同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宁波工程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宁工发[20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