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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宁工发〔2017〕102号)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   阅读:

 

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宁波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校长为组长,分管(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主题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交流通报各项审计情况;协调促进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各项审计工作;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决定;按照审计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审前调查和审计组进点;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整改建议,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完成组织部委托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联动参与;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提出有关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相关审计工作;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等行为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对审计移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线索依法依纪进行核查,对查实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将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档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中层干部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配合审计部门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建议;及时将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制度通报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第七条 后勤和实验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如实提供有关资产管理台账等资料和证明;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及整改情况,健全内控制度,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根据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报召集人审核同意。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波工程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宁工发〔201460号)文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