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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宁工发〔2017〕101号)

发布时间:2017-11-15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过程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项目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拨款、贷款、自筹、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来源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重点环节主要包括设计概算、招投标活动、合同签订、施工预算、施工阶段变更和联系单签证、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也可由监察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的方法,一是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是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和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确定(主要是设计概算)情况;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含招投标)情况;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等进行抽查和复核。

(一)对于隐蔽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督促做好相关过程的业务资料;因变更等原因产生的隐蔽工程增量,一般应拍照留证。

(二)对于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签证单应按规定格式填写,明确工作内容、工程量(应出图或有计算公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等内容,如需确认价格的,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签署单位意见并签章。签证单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造价人员等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及相关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需要进行必要性的抽查和复核。对签证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签证不实和不合理的,结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复核,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便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实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首先进行事前审计,然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如须调整,应按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进行事中审计监督。竣工结算审计时,资料要齐全,并应附上同意调整概预算的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否则不予审计。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对以下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一)所有基本建设工程;

(二)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修缮工程;

(三)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竣工结算审核(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需要,监察审计处可对建设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提交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和盖章,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否则,监察审计处可不予审计。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及概(预)算调整相关文件;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四)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验收竣工报告、竣工图纸;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及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清单;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廉洁责任书》原件;

(八)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按以下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或较大项目,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全需要补充、或因存在争议、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结时限相应顺延。

(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监察审计处,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三)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与施工单位复核,经核对无异议签字确认后,监察审计处或由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审计后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各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以下几个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理解或计算有争议的,以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有争议的,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确认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内容有争议的,工程量以现场复核、检测、计量为准;工程价格以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为准,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报销。计划财务处根据监察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由中介机构出具)及相关结算资料、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提交监察审计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纳入上级财政决算审核管理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核。

第十六条 基建处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是主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因审计部门已提供了审计咨询服务而免除其应承担的管理或复核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决策和审批程序,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立项、招标、造价、合同、建设、支付、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加强资金、廉政、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