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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宁工党发〔2016〕22号)

发布时间:2016-11-03   来源:   阅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纪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题线索的范围  

(一)纪检工作问题线索范围:反映本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线索。  

(二)监察工作问题线索范围:反映本校各级行政机构、本校任用的行政管理干部、行政工作人员和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行为;其他应由监察部门查办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问题线索的来源  

(一)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问题线索;  

(三)下级部门报送的问题线索;  

(四)有调查价值的信访件、举报件提供的问题线索;  

(五)公安、检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六)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问题线索;  

() 巡视及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 行为人自述的问题线索;  

(十)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收集整理  

按照线索来源获得的各类问题线索,须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3个工作日内填写《宁波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登记表》,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线索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相应处置方式及承办人员,并报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实施。对重大问题线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党委。  

第五条问题线索分类  

()拟立案类;  

()初步核实类;  

()谈话函询类;  

()暂存类;  

()了结类。  

第六条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  

(一)立案手续办理  

1.对学校党员中层干部、学校下属党组织(单位)拟立案,应形成立案报告,报学校纪委领导批示,提请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对普通党员拟立案,应形成立案报告,报学校纪委领导批准。  

3.对其他监察对象拟立案,应形成立案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下达《立案决定书》,向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通报。  

(三)按照规定实施立案调查,形成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问题线索。办理方式主要为:直接核实和委托核实。  

(一)直接核实  

1.制定初核方案,确定初核组和参加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委领导审批。  

2.初核组根据批准的初核方案,按照规定实施初核。  

3.初核结束后,初核组写出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领导审批。处理建议有以下几种:  

1)反映失实的,应予以了结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其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以了结并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或其党组织反馈。同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予以立案。  

(二)委托核实  

制发《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被委托单位应在2个月内上报初步核实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谈话函询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批评教育;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办理方式主要为:函询和谈话。  

(一)函询  

提出函询意见,填写《宁波工程学院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学校纪委领导审批后,发函请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被反映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情况。  

(二)谈话  

1.拟定谈话方案,填写《宁波工程学院谈话(函询)呈批表》,说明谈话对象和事由,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经学校纪委领导审批后,按谈话对象的职务、级别分层次进行。  

2.根据纪委领导审批意见,由主谈话人制作谈话提纲。  

3.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在谈话结束后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需要谈话对象进行书面说明和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要求其在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具体整改措施。  

(三)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写出情况报告(附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纪委领导审批后予以存档。  

第九条 暂存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档,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一)属下列情形的确定为暂存:  

 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相关重要涉事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或身体状况不合适开展调查的;  

 5.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6.其他需要暂存的情形。  

 (二)经学校纪委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 了结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失实或不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确定为了结:  

 1.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2.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  

 4.其他需要了结归档的情形。  

 (二)经学校纪委领导审批后,了结存档。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问题线索动态监控,对问题线索办理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须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问题线索管理纪律  

问题线索管理和查办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遵循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问题线索;  

(二)不准对外扩散和公开问题线索;  

(三)不准将问题线索材料泄露给问题线索相关人员;  

(四)不准泄露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对问题线索的批示及有关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问题线索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利用问题线索材料为个人谋取私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