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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宁工党发〔2016〕23号)

发布时间:2016-11-01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完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履行中共宁波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关。学校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纪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着力点聚焦在监督执纪问责上。

第六条 学校纪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审批前应征求上级纪检部门意见。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应由学校党委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校纪委由5-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纪检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是学校纪委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纪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在二级党委设立二级纪委。二级纪委由二级党委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在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工作。二级纪委配备纪委书记1人,二级纪委书记一般应由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不具备设立二级纪委条件的二级党委或总支,应设立纪检委员。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设纪委办公室,负责处理纪委日常工作,为学校正处级党务部门。学校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当于党委部门正副职级的纪检员。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重视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配全配强纪检干部,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三)监督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开展学校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取消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下属党组织和违纪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上级纪检部门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重要请示。

(三)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四)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纪律审查工作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六)需要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二级纪委主要职责:

(一)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党内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二级党委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三)协助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做好对二级党委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对同级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协助二级党委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做好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受学校纪委委托,对本单位教职工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初核。

(六)完成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协助党委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学校各二级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突出位置,落实好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原则,严抓“不落实的事”,查处“不抓落实的人”,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明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综合运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严把考试招生、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人事、合作办学、学术诚信等重要关口,采取日常式监督、提醒式监督、参与式监督、跟踪式监督、督查式监督和联合式监督等方法,切实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纪检查、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报违纪违规行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具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纪委副书记(监审处长)列席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二级纪委贯彻执行学校纪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条件成熟时建立二级纪委工作考核机制。

第五章 执纪问责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

第二十六条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落实“四种形态”。通过纪律教育、谈心交心、重点约谈、询问提醒、点名批评、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方式和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通过诫勉、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防止党员干部犯重大错误;通过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筑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的防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第三十条 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十一条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主,重要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应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下属党组织和中层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的,由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对普通党员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普通党员其他处分的,由纪委全委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习调研。学校纪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纪委干部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各级纪委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机关部门、学院(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调查研判和理论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议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约谈会议、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会议、纪委全体会议、纪检监察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对上级纪检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会议精神、文件、工作部署进行学习和传达,按照权责划分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对各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集体约谈会议、述职述廉会议分别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请示报告。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二级党组织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文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决定,需以学校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一般应经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相关校领导会签后,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及时向党员公开,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事务透明度,保证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督促检查。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制度,学校纪委委员对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工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