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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工程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工党发〔2015〕26号)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   阅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党委会每学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宁波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宁波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议事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严格规范做好干部选聘工作。健全科学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  

4.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勤俭办学意识,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理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健全领导定期接待来访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特别是“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全校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5.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宁波工程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强化监督,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反腐倡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6.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学校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案件查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纪委领导亲自主抓、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使用。  

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7.协助党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加强对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和部门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坚持关口前移原则,严抓“不落实的事”,查处“不抓落实的人”,确保政令畅通。  

9.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促使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10.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当前学校实际,班子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人事、学术诚信、继续教育与培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转变监督方式,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11.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纪检查、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报违纪违规行为,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12.严肃查办违纪案件。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完善纪律审查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责渎职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违纪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制度。  

三、二级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内容  

1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并对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注重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规范和监督。  

1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各二级单位(部门)每年要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要细化各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书或责任书。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听取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1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制度。严格执行会议纪要制度,做好会议记录,保证内容真实全面,存档备查。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前的论证、决策中的充分讨论和表决、决策后的执行督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讨论或审议;对于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广泛听取意见,并经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  

16.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和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健全落实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严禁“小金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实施教学实验科研设备等物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加强大型设备集中采购、日常低值易耗品采购和耗材准入的监督检查。落实科研经费监管制度,明确二级单位在科研经费监管中的责任,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监管各项规定,指导科研人员科学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加强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  

17.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规定,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违规兼职及兼职取酬、违规领取奖金和津贴、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兼职、科研、学术活动、职称评审、会议考察、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行为。  

18.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以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为重点、以价值观教育为核心、以纪律教育为关键、以警示教育为抓手的工作格局。二级单位(部门)要强化对干部和教师的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师德师风教育,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廉政培训、廉政党课、案例警示和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常态化教育机制,加强对干部和教师苗头性问题的教育提醒,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对大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推进二级单位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诚信。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19.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改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20.落实党委书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学习贯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党委书记要定期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政一把手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传递责任,传导压力,领导并监督分管单位和部门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廉洁自律方面问题应及时提醒并纠正。每年听取分管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21.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制度。坚持党委与纪委定期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考试招生、干部任用、科研经费、校企经营、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22.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并将其作为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二级单位(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  

2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按照《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坚持“谁经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4.贯彻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并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书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要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25.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谈话。干部聘任后,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体谈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条线、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6.建立纪委约谈制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委要及时约谈,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附则  

27.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工党发〔20053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