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党发〔201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在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三条 学校纪检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纪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换届时,学校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上报前应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并由学校党委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校纪委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七条 学校在所属单位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时,应设纪检委员。
第八条 设立纪委办公室作为纪委的办事机构,负责纪委的日常工作,为正处级党务部门。学校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党委批准,配备处级专职纪检员。
第九条 纪检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具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优秀干部从事纪检工作,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检查和处理本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纪、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和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八)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九)承办学校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具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可列席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学习贯彻学校党委、上级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制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安排,审议纪委年度工作总结;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向学校党委提出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立案或党纪处分的建议;
(四)研究纪委工作职责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对检举、控告、发现以及领导交办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二)立案:对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予以立案。对党员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对不是学校处级干部的党员立案,在征求党委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纪委决定;对党组织或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立案,经纪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决定。
(三)审理: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学校纪委要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规定的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处理:对案件调查组提出的审理意见,学校纪委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除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直接决定给予处分外,对党员的处分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总支(机关党工委)同意,报学校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学校处级干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经学校纪委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决定;给予不是处级干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会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下一级党组织党纪处理的,经学校纪委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决定。学校纪委如果对学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
第十五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党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党组织或者被调查党员。
第十六条 纪委受理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对申诉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复查,并根据复议、复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党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调查办案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对调查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纪检干部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纪检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处分并调离纪检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调查结论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纪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工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宁工党发〔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