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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12-23   来源:   阅读: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府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甬党办发〔200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全校处级以上干部。

二、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申请驾驶公车;

2、本人提前退休、离岗退养到企业、中介机构等从业;

3、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业或调入,以及异地交流干部配偶工作调动;

4、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赠予住房,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本人学习驾驶汽车情况;

6、本人婚姻变化及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情况;

7、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

8、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

9、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处理情况;

10、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以及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1、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12、本人年度收入情况;

1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时限

1、报告采取事前事后两种方式。有以上第1项至第3项情况的,应在事前报告;有第4项情况的,应在事前、事后分别报告;有第5项至第11项情况的,应在事后报告;第12项于次年120日前申报;第13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或事后报告。

2、报告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附表),一事一报,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3、事前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前十五天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后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报告一式三份,由省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受理;学校处级干部报告一式一份,由学校纪委受理。

2、对事前报告的事项,一般在收到报告十五天内答复报告人。个别确因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可适当延长。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要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认真执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