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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学校基建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0-12-23   来源:   阅读:

宁工党发〔200538

        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和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在基建工作中的行为,防止基建工程建设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基建工程工作依法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现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凡需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均属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

第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借机向承包商(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索取和收受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三条  工程建设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招投标。按规定允许自行发包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并由具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包。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操作程序,擅自做主发包,或用其他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除合同约定和集体讨论决定以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到指定的单位、商家购买材料、购置配件或设备。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按合同拨付工程款,不得随意提前或故意“拖”、“卡”工程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拨付工程款,必须经集体讨论同意;需延期拨付工程款的,要提前与施工单位协商,同时说明延期的理由和下次拨付工程款的时间。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款和工程管理费使用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有牢固的质量意识,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由相关专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并经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宁波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教育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干部。管好自己的家属和子女,不得插手学校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  学校工程建设廉政监督小组对本行为规范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学校领导和其他人员不得干预他们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领导干部和工程管理人员,要给予诫勉处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与基建工程有关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